安徽宿州萧县一主播为诈骗APP开灯推广欺骗粉丝近二十万

来源: 阅读:191392 发布:2022-12-30 09:40:45

如今,网络直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视频平台的广泛普及,网络主播早已跨越职业边界,人人都可以是主播,随时随地都可以直播,但随着用户规模的扩大和直播市场的下沉,直播行业频频出现诱导打赏、恶意炒作、虚假带货、低俗表演等问题,破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生态,少数主播甚至为谋取利益不惜欺骗粉丝为诈骗活动引流,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的安全稳定。今年4月,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的一名坐拥200万粉丝的快手主播何某,为赚取5千元有偿广告费,在未经任何体验和核实的情况下,在直播间给刷单诈骗APP——芯芯店做推广,打着为粉丝谋福利的旗号骗取直播间观众信任,谎称自己通过操作该APP赚到了钱诱导观众下载和指导操作,其中一名受害者宫女士受骗金额将近20万元。

据悉,该APP主要通过小额返利的方式设置陷阱,完成初步的刷单任务会返还小额佣金,从而进行大金额的任务,返还金额也会逐渐增加,待沉默成本和心理防线被套牢之后平台就会无法提现,甚至要求支付“保证金”、“解冻费”等,属于典型的电信诈骗。何某在直播间宣称该APP是与京东和淘宝合作的软件,为其虚假宣传共计两次,每次一至两分钟,共计赚取一万元广告费。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数据造假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此外,主播在直播时要注意广告用语的合规,杜绝虚假宣传。另刑法222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属于身份犯,可罚的犯罪主体应当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第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2年4月21日,警方对受害人宫女士被电信诈骗案立案侦查。

何某向警方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当初不知道是诈骗软件,只是想着收拿了人家的钱就把事做好,对于自己欺骗粉丝的行为称是“不好的事情”,对于受害的粉丝称为“贪图小便宜的人”,并要求宫女士给自己写谅解书。如此回应不禁使人匪夷所思,几分钟轻松收入过万,如果真的想把事做好,当初为什么自己都没有注册,登陆和操作该APP就做推广?2022年6月24日,报案已有两个多月,由于一直没有进展,无奈之下受害人宫女士找到吉林诉帮律师事务所,询问是否可以走民事诉讼解决,该事务所贾主任明确告知可行,并承诺有百分之七八十的胜算,警方即使破案也不会耽误。深信不疑的宫女士随即支付了2百元咨询费和3.5万元代理费,并签订了一审代理诉讼合同。然而,事后当宫女士询问进展和方案时,律师却表示不耐烦称“不知道,没办法”在宫女士的强烈请求下,律师方才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法院,然而均被法院以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而驳回,不予受理,律师事务所也就不了了之。

原来,法院受理必须遵循基本的“先刑后民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判决,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涉及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或者由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部分,在此之前不应当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至此,受害人宫女士不仅受骗的二十多万没有追回,又损失了近三万多元律师费,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哪里有羊就有狼。

律师作为职业的法律维护者,熟练掌握着法律人特有的法律知识,网络时代更是对这一特殊身份在道德标准上提出了更高的历史性要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且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宫女士表示,律师事务所主任明知自己已经报案,无法进行诉讼程序,依然唯利是图刻意隐瞒和欺骗自己,通过承诺怂恿自己签订诉讼合同,事没办成钱也不退,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味逃遁回避,当初递交申请至法院后就置之不理,两个多月没有半点消息,最后还是法院主动联系我们,此举无疑是一种恶意欺诈。目前,宫女士已经反映到相关部门,期望相关部门能够本着群众之事无大小,一枝一叶总关情的韧性和尽快给予一个公平公正公开,无缝无诉无垢的处理结果,对于后续进展我们将持续跟踪。